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学校关于学生借阅图书的规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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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时间:2019-06-17 15:17

图书室:

1、图书室的藏书、杂志,只限本校教职工、学生借阅,借书时必须凭本人借书证,借书证收取工本费2元。

2、借书数量与期限:每人限借一本,借期为10天,寒暑假前必须将图书归还图书室,如因需要,可续借一次,但须在还书日期前办理续借手续。

3、借出的图书,有特殊需在时图书室有权要求提前调用。借阅者接到调用通知后,应立即归还。

4、辞典、手册、现刊杂志、报纸一律不外借。

5、爱护公共财产,损坏公物要赔偿。遗失图书者,应购回同样版本偿还,否则根据不同类型价格及馆藏复本数赔偿。赔偿原则:1990年前出版的图书按书原价的4~8倍赔偿,1990年后出版的图书按书原价的2~4倍赔偿。套装本按整套书价计算,杂志装订本按原价计算。

6、读者要爱护图书,不得涂定写、污损、撕页等。图书借了同盟者,请当即检查,如发现缺页、圈画、污损等应说明情况,并交管理员加盖标记,损坏图书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直至按遗失图书处理。

7、书内贴的条形码、表格等,如有遗失,按每样2元罚款。

8、读者应按规定时间归还所借图书,图书室每星期负责通知借书到期的学生一次,逾期不还书者,每册每天罚款1角。

9、凡毕业或离校者,需在离校前将全部借书及借书证归还图书室,

10、有关工本费、罚款收缴办法按校务会议决定执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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